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
时间: 2024-12-15 18:06:31 | 来源: 小九直播体育下载
第一条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是由全国机械行业社会团体、科研院所、事业单位、大专院校,部分有重要影响和代表性企业,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专精特新、成长性较好的多种所有制企业和重要用户的代表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。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思想、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,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;充分联系和反映会员的意见、愿望和诉求,通过为政府、为会员、为公司可以提供服务,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。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,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,协助政府完善行业管理,开展行业自律,为机械行业振兴,为全方面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做出贡献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党的工作接受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。本会接受民政部、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: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,本会具有调查研究、提出建议、组织协调、行业自律、信息引导、咨询服务、国际交流、教育培训等基本职能,业务范围及主要工作是:
(一) 调查研究机械行业经济运行、企业改革、技术进步、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,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、产业政策、技术政策、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;对与机械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、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,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、诉求及建议;
(二) 收集、整理、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;跟踪了解机械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,进行市场预测预报,为政府、企业、会员和社会中介组织等提供信息服务;根据授权,依法进行行业统计;
(三) 受政府委托,组织制(修)订机械工业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,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,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;指导标准化机构的工作;组织制定社团标准;
(四) 收集和发布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,组织会员开展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活动,为企业和重要工程的质量工作提供诊断、咨询服务;服务行业质量管理工作,促进行业品牌建设;培育机械工业产业集群和特域;
(五) 依照有关规定,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和推广应用;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项目组织、协调与服务;国家相关科技项目推荐与组织实施;
(六) 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,组织开展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并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工作;组织行业职业技能大赛;开展产业结构优化成果评价;
(七) 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科技与经贸交流活动,组织与国(境)外对口行业组织的交流;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,组织、协调、举办行业的国内与国际展览(销)会,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;为有关企业提供进出口政策咨询;向政府提出机械行业进出口、吸引外资及境外投资等相关工作的政策建议;协助企业协调、解决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,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;
(八)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,参与或牵头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,向政府提出产业政策及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资产重组的建议;接受委托组织对行业投资开发、重大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、产业园区建设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;组织研究机械工业发展战略、结构调整和产品布局的状况,促进机械工业行业与区域协调发展,对机械工业推广应用节能减排、淘汰高耗能污染、鼓励发展的产品与技术等提出建议;
(九) 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会员利益和机械行业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、提出政策建议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;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,推动企业公平竞争,组织会员开展维权活动;
(十) 开展品牌推进发展战略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,推动行业和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;
(十一) 分析预测机械行业人才需求,提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措施建议;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人才交流和各类教育培训工作;加强机械行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;
(十三) 反映协会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,呼吁、争取国家有利于协会发展的培育政策;组织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;
(十四) 根据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,承担组织、协调、联系机械工业全国性专业社团的工作;
(一)机械行业社团组织、研究设计院所、事业单位、大专院校;部分有重要影响和代表性企业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专精特新、成长性较好的多种所有制的企业和重要用户的代表;
(六)单位会员须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的活动,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会联系。单位会员代表如离开本单位或退休,需更换新的单位会员代表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、被除名后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、理事、监事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,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会工作部备案;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不少于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。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;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、视频会议、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。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/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名称变更、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;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,报会工作部同意后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会工作部审核;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,主动与会工作部沟通;负责人人选经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,方可召开会议选举;
(三)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(七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(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则不含秘书长)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除视频会议外,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(一)坚持中国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。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于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,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。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,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,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,向会工作部报告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,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拟免职负责人的,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会工作部报告;新选任负责人的,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会工作部报告。负责人发生变动的,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-7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副监事长1-2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(代表)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会工作部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内,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、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,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、交流、调研活动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家委员会”、“技术委员会”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;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、“联络处”等字样结束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,除冠以本会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;在名称中使用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等字词的,仅限于行(事)业领域限定语。
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,应当以“部”、“处”、“室”等字样结束,除冠以本会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,且区别于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。
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。
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、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、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、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-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,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。
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七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相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16日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